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6:33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02
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宣告死亡申请权行使的顺序,我国民法通则未予规定。但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不仅具体指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而且还将其列为四个顺序: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并规定“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不受上列顺序*”。由此,当然的解释就是申请宣告死亡“要受”上列之顺序的*。最高*的司法解释认定其所列之利害关系人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即如果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配偶)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近亲属不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
拓展资料:
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遗产继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03
也就是说第一顺序的人不申请死亡,那么第二顺序的人就无资格申请。但是宣告撤销死亡的申请是没有顺序*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9:03
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宣告死亡申请权行使的顺序,我国民法通则未予规定。但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不仅具体指出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而且还将其列为四个顺序,即:(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并规定“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不受上列顺序*”。由此,当然的解释就是申请宣告死亡“要受”上列之顺序的*。最高*的司法解释认定其所列之利害关系人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即如果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配偶)不提出死亡宣告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近亲属不提出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