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合伙股东私自拿公司公章民间借款私用,工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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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5:34
里面区别对待
一是对方对此知情
属于恶心第三人
股东无权处分
合同无效
二是对方不知情
并且有理由相信是代表公司行为
属于善意第三人
合同有效
至于公司与股东之间
公司如果有损失
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5:34
具体情况,如:
第一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在第三方出借人不知公章是被盗用的情况下,并且履行了协议的内容将约定好的款项转给借贷人,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如果借贷人最后无法按期还款,那么出借人起诉公章上的主体要求承担还款责任的时候,根据过往的司法实例发院是支持出借人的诉求的,所以公司要承担一定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当初偷盖公章的借贷人进行追偿,再由其承担公司的损失,不过有个前提,想要弥补公司的损失,得需要借贷人也有钱还公司才行;
第二种:虚假合同,私自偷盖公章后合伙他人以公司的名义伪造欠条内容,在要求履行内容协议的时候,欠条协议上借款人否认签署过此类协议,并且出借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转账清单,那么欠条就是无效的,同时对方还会因此涉嫌合同诈骗;
无论是前两者的哪一种情况,对于公司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一旦被起诉不仅惹来一身麻烦,如果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在诉讼审查期间企业账号因此冻结就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正常运行甚至是被查封,所以企业内部印章管理马虎不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5:35
答:有限公司合伙股东私自拿公司章民间借款私用,公司事实应该需要承担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5:35
有可能认定表见代理而由公司承担责任。
结合具体情况(细节)、金额、证据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