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合理地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如何救济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21:5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23
债权人理论上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下称“《执行规定》”)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下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注册资金不实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情形下,债权人可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提出破产申请,通过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方式清偿债务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申请公司破产,破产管理人可要求股东缴纳未履行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