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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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9:36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投资、*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是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措施。主要包括:
(一)*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管员、乡镇(村)文化服务宣传员、街道停车收费员、及“黔人社厅[2009]22号”文件明确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街道、社区(村)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服务等机构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邮政投递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刑满释放人员;
(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三 、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及安置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量满负荷、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和乡镇要在每年的12月1日前向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开发计划(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聘条件、岗位津贴及福利待遇等情况)。
(三)开发计划经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分配下达各用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用工单位必须在12月10日前制定招聘方案报县就业办审核通过后,在单位显要位置张贴招聘方案,然后接受报名、收集申请人相关材料、资格审查、实施招聘等,并对招聘结果负责。
(四)招聘过程确定用人对象应本着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按照“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失业人员、其他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先后顺序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人员名单应在12月20日前公布并在单位显要位置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公示无异议,用工单位填写《余庆县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然后用工单位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对聘用人员实施岗前培训,合格后签订聘用协议上岗。
(七)劳动保障协管员的聘用协议期限为三年,其它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协议期限为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鉴于公益性岗位的性质和特点,其聘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四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岗位津贴及资金来源
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由县劳动就业办按时打入其存折账号内。
用工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年分二次(6月、12月)核补,由用工单位或被聘人员自行到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凭其缴费依据复印件、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填写《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县劳动就业办审核、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补贴标准为用工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被聘人员本人承担。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用工单位要依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量、职责大小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可按月或实行年度考核发放,在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
五、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
(一)各用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每年11月30日前由用工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继续聘用。
(二)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协议三日内用工单位必须及时将书面材料报县劳动就业办备案。
(三)聘用期内聘用人员辞职、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协议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
(四)用工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外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用工单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安置程序办理。
(五)各用工单位要在每月20日前向县劳动就业办如实报送当月《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作为发放当月岗位补贴的依据。
(六)建立不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各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二次的检查考核。对因管理不善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吃空饷、转包代岗、人岗分离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次年开发公益性岗位资格。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公益性岗位有关数据载入劳动就业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同时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八)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并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