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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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9:36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应遵循“谁用人、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进行岗前培训、岗中管理、实行严格考勤制度,将其上岗工作表现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挂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其工作性质和工作标准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业绩考评办法”,并报送同级就业服务部门备案。社区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循用人单位与街道、社区双重管理和考核的原则。在完成用人单位安排部署的专项工作前提下,服从街道、社区的其他工作安排,认真遵守街道、社区的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能进能出、渐进渐出、岗位相对稳定、人员合理流动”的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减员、解聘处理:
(一)在试用期内,发现*、顶替他人上岗或患有严重病症、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二)在协议期间滥用职权、刁难群众,索要、接受或者无偿占有服务对象财物,影响极坏的;
(三)因退休、死亡自然减员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正常顶岗,不能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的;
(五)已在工商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已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未经就业服务部门办理招聘用工备案手续,擅自安排顶岗人员的。
用人单位对自然减员和辞退的人员,必须在离岗三日内到就业服务部门提交空岗报告,履行减员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就业服务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建立个人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原始凭证装订立卷,存档备案,做到人数、岗位、聘用时间、发放工资、社会保险底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