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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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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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0:26
1、A、D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