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方法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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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19:41
您好: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虽然对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上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实践中各地*认识不一,做法上也不尽一致。
根据《意见》第300条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申请,并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材料或有关线索。人民*须对提供的材料或线索加以审查,认为明显不符合执行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二,人民*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即可以向有关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第三人协助将被执行人对该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根据人民*指定的数额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第三,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根据人民*指定的数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则人民*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已由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欠相应数额债务不须再加以履行,并不可再对第三人主张该部分债权;第四,如果第三人在收到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之后,提出违约责任等异议,则人民*不须予以审查,即应裁定中止对该项债权的执行;第五,如果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又未按人民*的通知协助执行,人民*则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该项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不必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已强制执行数额的债务,并不应对第三人就该项被强制执行的债权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