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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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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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9:51
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
3、双方当事人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4、先履行一方须证明对方已无法履行;
5、先履行一方债务清偿期已届满;
6、后履行义务无法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