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需要给购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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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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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8 09:27
红字*是否需要给购买方可根据以下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对方公司已经认证抵扣并且入账,要把开好的两联红字*寄给对方冲账用;
2、如果对方没认证的要把这未认证的两连*要回来,而后开的红字*不用寄给对方。
红字*运用的一些特殊情况具体如下:
1、*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
3、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4、*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记账联复印件。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