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07:25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43
对付欠钱老赖的最好办法就是天天在他门口用大喇叭喊着他堵着他让他没办法做生意。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9:44
一、欠条书写,不要大意
2008年,侯某借给朱某2万元人民币,朱某一直拖欠不还,后来索性躲藏起来了。眼看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侯某不得不到*起诉。开庭当天,朱某仍然没有露面。侯某向*提供了自己唯一的证据——欠条。欠条内容是这样的:“欠侯哥8万元。借款人小某,2008年1月1日。”面对这样一份证据,办案法官向侯某释某:1、欠条中债权人“侯哥”是否就是侯某本人不得而知;2、欠条中的债务人“小某”与被告朱某是否为同一人也不得而知;3、根据原告侯某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显示,朱某实际比侯某年龄大,所以说欠条中的“欠侯哥2万元”不能推定是朱某欠侯某2万元。随后,法官进一步释某:“限你在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如逾期不能提供,将自行承担诉讼风险”。正是侯某当初疏忽大意,才落入了“陷阱”。最好,侯某只好撤回了起诉。
【律师点评】
侯某诉讼不成,主要是因为证据有瑕疵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某确的被告。本案因为不能证某欠条所指的“侯哥”和“小某”是侯某和朱某,故诉讼主体不适格,若原告坚持告诉,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如果当初侯某认真一些,让朱某在欠条上把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写某确,也就不会吃亏了。所以,借钱不仅要立下相关凭据,借条书写也必须规范准确,最好由专业人士指导或通过公证机关公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二、代写欠条 最好有证某人
父亲去世后,大春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一张欠条,欠条显示是父亲的远房表妹阿秋曾向父亲借款6500元。大春持欠条来找阿秋,可阿秋根本不认账,说欠条根本不是自己写的。大春很是生气,父亲生前经常帮助阿秋一家,现在父亲不在了,阿秋这样做,令人心寒。于是,大春一纸诉状,把阿秋告上*。阿秋委托自己的女儿小红出庭。因对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确定欠条的确不是阿秋亲笔书写,而是其女儿小红代书。
在证据面前,阿秋最终答应还款。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举证责任的承担和欠条证某力的认证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某。”从证据的角度讲,大春无疑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如果不是小红出庭代理留下笔迹,并通过鉴定结论得以确定相关事实,恐怕这份欠条的真实性就无法查实了。而如果举证不能,大春将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
因此,代书欠条最好有借款人本人手印,或有证某人签字证某谁是借款人,这样可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利息支付 应“有约在先”
2008年7月,老张借给同事小李10万元,期限为1年,月息2%。两年到期后,因小李拖欠借款不还,老张起诉到*,要求小李返还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经*审理,*判决小李偿还老张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老张利息。对高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请求未予支持。
2006年12月,美美借给同学小海6万元,期限半年,但未约定利息。半年后,美美催要欠款,小海不还,美美起诉到*,要求小海返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半年来的利息。*判决小海给付美美欠款本金6万元,但关于利息的请求被*驳回。
同样是借款,为什么老张得到了利息,而小美美却没有得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