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和法人财产混同,如何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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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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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9:20
实践中,存在许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情况,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东以此逃避债务,《公司法》第63条专门针对一人公司因财产混同而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作了规定。
公司法第63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 规定是针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而设置的特 别规定。 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举证责 任倒置仅仅适用于财产混同情形,但财产混同 并非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唯一理由,因此第63 条在适用上应当具有边界性,并非只要涉及一 人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就一律适用该条规定。 除了财产混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理由还有: 营业混同、人员混同、资本显著不足、欺诈或 不当行为、过度控制。 如果实践中遇到以上混同的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应仍然适用“谁主张、 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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