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开的负数发票抵扣联怎么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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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1:06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专用*第二联(*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1)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2)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的*联后,并注明蓝字*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将新开的蓝字*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红字(负数)专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12:24
对方开的负数*抵扣联不用认证,和负数*联一起粘贴在进项税额转出凭证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