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的法院是否对国会负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18:4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4:53
1.不.美国司法、立法、行政三权是分立的.
2.一般不是.美国*绝对禁止上级*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的审判活动,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上级*才能对下级*的裁判进行干预.
3.法官若出现违法行为,国会可使用*手段,解除他们的职位。但是,总统和国会对法官的监督又是有限的:总统在任命法官后便基本失去了对该法官的控制;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也不由总统等非司法*过问。由於同样原因,只要没有违法行为,任何法官都不必担心国会将对他进行*。 国会对法官的罢免权因而对他日常的司法活动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更有效的一种质量监督来自美国的判决体例与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的大量报导。
4.所有联邦*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与联邦*系统相比,州*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其经费主要来源于州*.
5.不一定.联邦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任职。州法官,各州*自有规定。以北方新英格兰为主,有十几个州是类似联邦的*,法官职位由现任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还有三十几个州,却更为民主,州法官同州长和议员们一样,是全民选举产生的,定期改选。
美国的检察制度具有“*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检察权属于行政权。联邦检察系统由司法部中负责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公室组成。联邦一级最高的检察官是总检察长,由司法*(the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兼任,由总统提名、经国会确认后任命,是内阁成员。美国共设94个司法管辖区(Judicial District),每个州1个,人口多的州则不止1个。每一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均设一个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由一名联邦检察官(United States Attorney)和若干助理联邦检察官(Assistant United States Attorneys,AUSAs)组成,地区联邦检察官作为司法*的直接下属,也须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而助理联邦检察官则由联邦检察官聘请。一般情况下,地区联邦检察官负责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内联邦案件的起诉。在少数案件中,司法部也可能根据案件情况直接派出联邦检察官处理。�
州检察系统由州检察长和州地区检察官组成,负责调查、起诉违反州法律的犯罪案件。各州检察系统的设置大致与联邦相类似,每个州均设一名州最高检察官 ——州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但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称谓各州不尽完全相同,多数的州称检察官,有的则称起诉官,大多数的州由州议会选举产生州检察长,地区检察官也由本地方选民选举产生,这些检察官均不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而对选民或议会负责。我们所参观的檀香山市检察署(DEPARTMENT OF PROSECUTING ATTORNEY HONOLULU HAWAII),其检察官就是由当地选举产生的。�
当**涉嫌贪污受贿或违法渎职时,联邦法律还允许任命一名独立检察官专司调查、起诉之责,这就是1972年“水门事件之后”美国通过《*道德法》从法律上确立的“独立检察官”制度。联邦可以任命联邦独立检察官,州也可以根据情况设立。�
美国的检察系统,大致相互独立,在辖区内根据其各自执法范围具有同等的独立检察权。无论级别高低,检察官均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人物,极具影响力。他们负责代表*起诉违法者,包括准备、制作有关文书,介入诸如证据展示之类的审前活动,出席法庭审理。此外,检察官还是*的法律顾问,负责向他们提供与搜查、扣押、逮捕、监听等类似事务有关的法律建议。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基本上有权决定哪个案件将起诉、哪个案件可以进行辩诉交易、哪个案件将接受审理。即便在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起诉的案件中,尽管大陪审团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嫌疑犯交付审理,但大陪审团的决定也往往受制于检察官,因为检察官决定着哪些证人应该作证、哪些证据应予以考虑。在设立保释和科刑等方面,检察官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另外,检察官还往往是*的法律顾问,他们在*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