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国的企业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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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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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8:18
经济垄断源于滥用经济力的优势 (包括联合优势) ,并且 ,其滥用者应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的联合体。实践表明 ,经济力的优势并不必然属于某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相反 ,它可以属于甲经营者 ,也可以属于乙经营者。甚至 ,属于本来并没有经济优势的若干经营者组成的联合体。换言之 ,经济力的优势并非具有永久的独占性。它是在竞争中形成的。问题在于 ,经济力优势的占有者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而采用非竞争的手段 ,不允许他人再与之进行竞争。经济力优势滥用的根本特征 ,是以集中的经济力或联合的经济力支配市场 ,从而有使他人成为经济从属者的可能。
经济垄断所导致的市场准入的* ,主要表现为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一旦出现了经济垄断 ,进入市场的机会就被个别 (或少数 )经营者独占了。经济垄断的行为者不仅不同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 ,而且也不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进入市场的机会。
国家的合法经济垄断和诸多公用事业经特许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都需要以行政权来实施并加以保障,这种行政权实施的合法或非法,不可能以法律形式事无巨细地事先予以明定,已为行政和行政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使然。任何主体在法律和行政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市场垄断、特许垄断经营、价格垄断、*性行为和干预行为等,应属合法、正当的行政垄断;而有关行政垄断是否在合法授权范围之内及其是否对竞争构成损害,则需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依法予以认定。
经济垄断则不单是个别主体的、私人的非行政垄断,它也包括国家和国有主体的行政性的经济垄断。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国有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无论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性质,抑或完全和私人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经济性"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国家所谓的私人垄断,多有“行政”在背后支持。
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基本实现工业化 ,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为了实现此目标 ,必须保证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公平性 ,必须制止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指地方*、*部门和依法授权取得行政权的组织 (简称授权组织 )滥用行政权力*竞争的行为。
其特征如下 :1.行政性垄断的实施主体是地方*、*部门和依法授权取得行政权的组织。*部门包括**部门和地方*部门 ;授权组织包括行政性公司、被授权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2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性垄断主体滥用行政权力。主体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超出其职权的范围实施行政权力就是滥用行政权力 ,不是合法的而是违法的行为 ,“违法”是其主要特征。3.行政性垄断是实质地*了竞争。所谓“实质地*了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① 危害了公平竞争、有效竞争。具体说*了市场中的竞争 ,使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 :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行政*交易行为和行政干涉企业联合行为等四种。
如前所述,行政性垄断是*行政行为与企业经济行为的结合,既具有经济性垄断的一些特点,又有比经济性垄断复杂的一面。所以,反行政性垄断要比反单纯的经济性垄断更为复杂一些。由此,有些学者称反行政性垄断是一项综合工程。但若结合行政性垄断的成因来看,反行政性垄断仍不外乎从经济管理*和反垄断立法这两方面着手:
1.加快适应市场经济的经济管理*的改革。由于旧的经济管理*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及新的经济管理*还没有完全建立是我国行政性垄断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改革现有的经济管理*并建立新*,对于反行政性垄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有学者称,反行政性垄断严格说来只能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在改革旧的经济管理*的同时, 也要改革与之相适应的作为上层建筑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要求。但事实上,我国**的改革明显滞后于经济*改革,二者不能协调发展,**的现状已成为经济*改革的制约因素。这也是旧的经济管理*的某些作法仍然存在或变相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反行政性垄断的经济管理*改革而言,今后的改革应该突出转变*职能,实现*对经济的管理从直接以微观经济——企业为管理对象到以宏观经济——市场为管理对象,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调节的转变。也只有实现了这一转变,才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确立企业真实的市场主体地位。
*对市场的管理和调节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市场制度和规则的安排与调整,它具有相对稳定性;二是对市场宏观变量的*,它具有经常性和不确定性。企业的经济行为主要由*通过对市场宏观变量的调节来引导。*管理经济的这种模式一旦付诸实施,*机关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
2.加快并完善反垄断立法。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保护竞争,*垄断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共识,也已成为我国多数有关学者的共识。但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应该是不仅能有效地反经济性垄断,而且能有效地反行政性垄断。一些学者夸大了行政性垄断的特殊性,而轻视了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的共性,由此主张反经济性垄断和反行政性垄断应分别立法,此说显然偏激。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毕竟都是经济垄断,其具体的表现形式都是相同的,都是对竞争的*和排斥,所以反行政性垄断和反经济性垄断可以且有必要合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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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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