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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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0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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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8小时前
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说明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尚不确凿与充分,罪行无法得到证实,故需进行补充侦查。
依据法规,人民检察院在审案过程中,如发现证据存在缺陷,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或自行展开调查。
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