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0 03:2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0 16:47
我国财政票据体系包含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票据以及后勤服务费专用票据。资金往来票据主要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中用于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它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资金往来票据适用范围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这些款项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
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
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
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情况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收入,应按照规定使用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委托代收政府非税收收入时,应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政府非税收收入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应使用专用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资金往来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有明确的规则和限制,确保财政收支的规范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