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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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0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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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0 17:13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四个步骤进行: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1. 申请立项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评估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可直接提交给同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十日内通知立项结果,若超期未批复则视为自动批准,并需补办手续。
2. 资产清查
评估人员基于委托方自查及提供的资料,核实委估资产。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确保资产账面与实际相符,经营成果真实。
3. 评定估算
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在获得立项批准后,对委托资产进行价值评定和估算。评估结果通过报告书提交给委托单位。
4. 验证确认
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报告后,提出确认申请,连同报告及资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提交给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四十五日内审核,发出确认通知书。若报告不符合要求,将根据情况要求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占有单位在收到确认通知书后,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