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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作为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合作的正式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人通常指的是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政府机关、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自然人。在独立审计的框架下,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三者关系。由于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出于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资金变动情况的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业务委托。委托人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也可能是个体,如企业的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等。正式与会计师事务所签约的单位或个人,确认了委托和受托关系,被称为委托人。对于有委托意向但尚未正式签约的单位和个人,则被视为潜在委托人。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约主体必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即委托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当委托人是个人时,受托人应是会计师事务所而非注册会计师,因为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签约主体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避免任何一方受到某种关系或利益驱使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确保法律效力和明确双方责任。在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充分的签约前期准备工作。这包括了解委托人的业务需求、评估审计风险、确认审计范围、明确审计目标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事务所可以更好地评估自身的能力和资源,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谨慎对待签约过程,有助于防止落入委托人设下的不法陷阱,同时避免自身工作陷入难以持续的境地。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工作的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出具报告的形式等事项的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