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夫妇离婚,离婚后的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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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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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6小时前
依据房产性质的不同,共有以下四种分割方法:
1. 婚前一方建设并与其伴侣共住,未作相关约定时,财产应归属建房者所有,但如债务系用婚后共同资金清偿,则获得房产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债务总额一半的赔偿款。
2. 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所建婚房,若以子女名义报建且为婚前所建,则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予,配偶无权分割;
若为婚后所建,则视为对子女夫妇的赠予,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有特殊约定则不在此限。
3. 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若以某一方父母名义获批用地,则视为该方家庭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屋者需返还对方资助款项。
若以子女名义获批用地,由于双方家庭出资目的为子女婚房,且房产实际用于婚后居住,故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双方家庭出资可视作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予,离婚时可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4. 父母在子女婚前所建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房为子女夫妇共有,或承认有其份额存在,否则配偶无权分割。
同理,若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而未分家析产,婚前已有家庭共有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房产未明确给夫妻双方,亦不得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5. 农村宅基地审批以户为单位,故由家庭建造并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整个家庭的共同财产。
离婚时,应先划分出夫妻财产份额,再对夫妻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房产分割仅限于宅基地上的房产,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无法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