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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范围、保险责任开始、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红利事项、保险费、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如实告知、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申请、借款、欠款扣除、合同内容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保险合同终止、争议处理、释义等保险条款。
第一至二条详细介绍了保险合同构成和投保范围,明确了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说明了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详细规定了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明确了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减少为零。
第六条详细列举了保险责任,包括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等。
第七条详细列出了责任免除情形,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
第八条说明了红利事项,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第九条规定了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十条至第十九条详细介绍了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如实告知、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申请、借款、欠款扣除、合同内容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争议处理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了关于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意外伤害、会计年度、利息、毒品、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不可抗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等名词的释义。
第二十五条详细说明了产品全称、产品类型、险种类别、所属公司、投保年龄、缴费方式、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