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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从立案至做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流程,作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基石,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的必经环节,其结果将为后续审理提供基础依据。在这一过程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尤为重要,它旨在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成员需为3人以上的单数,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与多样性。
其次,交换诉状,法院需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至被告,同时在收到被告答辩状后的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至原告。被告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但提交答辩状并非强制性要求,被告逾期未提交证据不影响审理,反之,若被告逾期未提供证据,则将被认定为证据不足,从而败诉。
接着,处理管辖异议,当事人有权对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若异议成立,受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异议被驳回。
然后,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审理前准备的核心。法院需审查原告与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及各种证据,以全面了解案情。若发现材料或证据不全,法院应通知当事人补充;对于当事人难以收集的材料和证据,法院将主动调查收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法院还需审查和决定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确定审理的形式、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庭审程序则分为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读判决六个阶段。庭审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法规,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开庭审理遵循的原则包括必须采取言词审理方式,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适用调解。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读判决。其中,法庭调查阶段是核心,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证据展示等手段查明事实,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审理期限方面,人民法院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但鉴定、处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应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是维护诉讼秩序的关键,主要针对违法干扰诉讼过程的行为,如推拖执行、伪造证据、威胁证人等。对于此类行为,法院将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司法拘留等措施,其中罚款数额应在1000元以下,拘留天数应在15天以下。严重干扰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时,应遵循与妨害行为性质和情节相适应的原则。罚款和司法拘留需经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案件的移送是指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犯罪行为,或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将案件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机关需依法履行职责。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时,法院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以保证行政裁判的执行。
司法建议是保证行政裁判执行的重要手段,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行政裁判的执行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