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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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章着重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指出,投资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若存在违规行为,如未经批准即批准项目文件、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拨付资金等,将被要求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将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第六十条强调,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将被没收非法所得,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严重者甚至会面临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针对项目单位,如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资金、擅自开工、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等违规行为,将被要求整改并暂停资金拨付,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禁止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同样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则针对咨询评估机构,规定其评估不实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受到通报批评、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也将面临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特别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单位、相关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将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