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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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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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4小时前
不安抗辩权,即在有先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若先履行方能证明对方存在履约困难情况,且在其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前,可暂停履行合同。
此项权利的实现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承担债务;
2、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后履行方出现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的状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