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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执行特定任务时,需遵循以下使用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准则:
在执行常规任务时,只允许使用警用标志灯具。在遇到车辆和人员密集的路段、路口或者需要提醒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短暂启用警报器。
2. 警车列队行驶: 当多辆警车成队行驶时,如果前方车辆已经使用了警报器,后方车辆应避免再次使用,以保持秩序。
3. 禁止鸣警: 无论何时,都不应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区域内使用警报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警车在执行公务时的效率与合法性,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噪音干扰和安全隐患。
为加强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1995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