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喜:法院表扬律师,律师界对此否定者居多,到底谁“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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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1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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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04:26
正值中秋假期,昨日一则法院对律师的表扬函在自媒体上开始传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两位律师在重大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辩护职责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律师界产生了强烈反响,舆论几乎一面倒的对此事件进行了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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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表扬的两位律师到底有“错”吗?这个答案恐怕只有涉事法院和两位律师心知肚明,案外人其实只能根据目前已经公布的案件信息和表扬函内容去揣度。为了不落窠臼,在发表个人见解之前,笔者上网搜索了下王银成案媒体报道的基本信息:“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银成利用担任人保财险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0.2966万元。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银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银成有期徒刑十一年,罚款100万元。同时,对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另外笔者又认真的阅读了表扬信内容,为便于读者查阅,现将表扬信中的部分文字予以原样摘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位辩护人始终尽职尽责,依法理性履行辩护职责,同时还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配合审判机关做好被告人的沟通工作,对专案公正高效稳妥审结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姚仲恺律师,多次耐心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最终服从法院判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看到表扬函的内容,很多同行开始用诸如辩护律师的耻辱、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操守、谄媚权贵、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一点节操没有、个别律师的通病、律师的天职就是说我反对等等话语予以否定性评价。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清晰的看到大家在评论之前或评论中就案件事实本身进行任何考究的痕迹,仅是就表扬函大放厥词,猛批同行。笔者以前一直认为做律师久了多会得强迫症(本人就有明显强迫症哈),而此事却让我有了新的认识-部分同行做律师久了还会在不明事实或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说出并不理智的话。
在此笔者愿当有限案件事实的搬运工,根据整理的零散案件信息对诸位进行提示,并做粗略的总结。首先,单纯从表扬函上看,并不能得出两位律师未尽职尽责。当然法院的表扬“两位辩护人始终尽职尽责”也不能排除是法院从顺利结案等角度作出的带有倾向性评价的可能性。特别是在当下部分勾兑律师已经完全丧失职业底线,不仅有损被告人权益,甚至自身都因行贿等被处以刑罚,正基于此,法院的表扬函确实容易触动律师界敏感的神经。其次,根据表扬函同样并不能得知涉案被告人是否存在庭前不认罪、悔罪,经过两位律师“多次耐心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之后出现了当庭认罪、悔罪的情形。而相反根据公布的案件信息,被告人到案后,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存在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节。如果此情节为真,两位律师所做的“思想工作”更不会有什么太大问题。当然即便是被告人基于对证据事实、法律认知的限制,庭前不认罪、悔罪,而在辩护人结合在案证据、释明法律规定以后,晓之以理促使了被告人全部或部分认罪,最终被判处了相对较轻的刑罚,难道能说律师的行为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了吗?恐怕未必。
另外,此事件的出现,还临时引发了笔者对以下三个问题的思考,顺便说几句个人浅见:
一、辩护律师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打仗”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件有同行借用某高院院长的话称:“律师的天职就是说我反对”,这话听起来就充满了火药味,恐怕做出来于人于己都更会有杀伤力,盲目的“我反对”不仅让司法工作人员头大,最终遭殃的却只能是我们的当事人。
还有同行撰文指出:“刑辩律师劝导当事人认罪不仅违背了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且涉嫌违法,其行为不仅不应当被表扬和鼓励,而应当受到批评、指责和调查处理。”这话难免过于积愤,首先,暂且不问案件事实,涉事两位律师是否存在“劝导”当事人由不认罪到认罪,单从一纸表扬函上真的难以得出确切的答案,这样的评价过于武断。其次,现实中不乏有的当事人开始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事实,原本就是认罪的,且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有罪证据链条。但之后又出于坊间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样的思想影响,抛开证据事实于不顾,心存侥幸的改变供述进行抵抗。辩护人在综合全案证据,特别是之前的有罪供述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后面的无罪供述又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撑等情况下,引导被告人当庭作出有罪供述往往能够争取到宽大处理,进而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辩护律师既不能只提“我反对”,总是做无罪辩护,永远活在你死我活的“战斗”当中,也不能做法律掮客,扰乱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法律的具体适用中掺杂政治方向问题确属不妥
法与政治的关系是法理学中一个永恒的经典命题,内涵复杂,今日正是司法考试的日子,记得当年准备司考时,这个问题都是作为重点知识点来备考的。时至今日就二者关系的认知,仍有一个笼统的概念,即它们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另外,虽然法的产生和实现与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政治,但是法治的原则却要求以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性,由此不难发现法律的运行可以从法律的政治渊源中短暂独立出来,使得法律的适用获得自主的生命。
而表扬函中却提到了辩护人在政治方向方面,配合法院做好了被告人的沟通工作,发挥了“桥梁作用”,显然将政治方向问题引入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当中,与现代法治的理念显得格格不入。同时也给律师同行造成了误解,因“桥梁作用”一词而引发了大家更多的遐想。
三、法院致函司法厅表扬律师本身并无不妥
辩审关系如果站在辩护人一方进行单角度的简化理解,无非是期待通过庭审让自己的观点得到法庭的认可,并最终获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表扬函从形式上来看就是法院对律师工作的肯定,表扬函明确提到“两位辩护人始终尽职尽责,依法理性履行辩护职责。”而单从涉事案件判决认定的结果上来看,受贿870余万元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真的不能说被告人权益遭受了多大损失。无独有偶,笔者上网输入了“法院表扬函”几个字发现,法院致函省级律师协会表扬律师的事情同样存在。所以抛开极少数同行甘做“勾兑律师”、“法律掮客”这样的情况不谈,在当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背景当中,出现的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表扬的现象不能一概予以否定。
此刻中秋节放假在家,暂时舒缓了下工作上的压力,闲来无事又唠了一堆废话,生活还要继续,“海上升明月,天涯共此时”,明日就中秋了,家人团聚的日子,律师同仁们其实也是一个大家庭,“家人”之间还是应该少一些指责,多一些宽慰、理解和支持。对热点事件的评价我们要永远秉持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厘清事实真相,尽量避免以偏概全,让感性回归理性。
马立喜
2018年9月23日星期日
马立喜律师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101201410494015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
擅长为复杂、疑难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在多起重大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执业信条:法律匠人。执业宗旨: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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