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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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2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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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04:32
在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附则对非居住区写字楼和商住楼的管理提供了指导。第五十九条规定,这些区域的物业管理将参照《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操作。条例中明确了专业术语的定义:
(1) 自用部位,特指一套住宅内部,业主和使用者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的墙面等部分。
(2) 自用设备,指的是住宅内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连接到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的户表等设施。
(3) 共用部位涵盖住宅主体的承重结构,如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还包括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公共区域。
(4) 共用设施设备则包括小区或单幢住宅内,由销售价格中分摊建设费用的设施,如上下水管道、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线路、消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第六十一条指出,市人民政府有责任进行解释。最后,第六十二条规定,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1] 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