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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于1992年9月9日由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后经多次修订和修正。1997年7月30日,根据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对此条例进行了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2年5月9日,根据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该条例的修订和修正,反映了天津市对土地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和调整,旨在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在土地规划、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与注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天津市土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土地规划方面,该条例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等程序,对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强度、土地建设布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
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方面,该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租赁和转让等环节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方面,该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程序和风险防控措施,为土地使用权的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与注销方面,该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为天津市土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经1992年9月9日天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条例》分总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耕地保护、城市建设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