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出offer后反悔,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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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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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09:41
信息公司向吴某发送入职通知邮件,表明其欲与吴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后因公司原因取消了录用,信息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吴某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体检报告,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信息公司拟录用岗位的薪资标准、吴某就业条件、面试成本等因素,判决信息公司向吴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
基本案情涉及吴某参加面试、收到offer、提供体检报告、等待入职、最终未入职的过程。信息公司因自身原因取消录用,而吴某未能提供合适的体检报告,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在判决中考虑了这些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员工与公司对赔偿责任的主张存在分歧。员工认为信息公司应承担缔约过程中的全部责任,而公司则辩称吴某存在重大过错。*审理后认为信息公司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但同时也考虑了吴某的过错。最终,*判决信息公司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500元。
*对案件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对双方过错的考量,并在赔偿金额上给予了合理判断。法律强调诚信原则,公司发出offer后任意撤销或增加条件,违背诚信原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提醒,offer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公司取消offer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签发offer时需谨慎,避免风险。法律也保护双方权益,在缔约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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