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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旨在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市外人员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或跨镇、乡居住的本市人员。本规定不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街道的人员在上述9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居住,或其他区街道的人员在本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居住的情况。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治安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暂住在旅馆的,按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各级*应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工商、民政、卫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机关应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调解处理治安纠纷,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等管理工作;统计暂住人口数据;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好暂住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暂住人员对暂住地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主动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重庆市暂住证》。申报暂住登记,应交验暂住人员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卡式证的有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暂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跨*派出所管辖范围暂住的,应重新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接纳暂住人员住宿或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个人向暂住地的*派出所报告。*派出所在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时,应当加强与暂住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机关应依据《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对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居住处所、无经济生活来源的盲流人员予以收容,民政部门应予以接收审查遣送。《暂住证》是公民在暂住地居住的合法证明。应申办《暂住证》而未取得《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各类市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主动配合*机关,加强对在其中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的暂住人员的管理。各种建筑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外来民工的管理,确定专人,建立登记名册,并定期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员的变化情况。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方可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机关。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社会办学单位负责人及个体业主是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人,应与*机关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并承担对暂住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协助*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不得雇用、招收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及时向*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报告*机关的责任。
除*机关依法可以收缴或扣押《暂住证》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或扣押。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买卖《暂住证》。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4月9日以重庆市*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02 年9月27日重庆市*令第139号《重庆市*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规定》共25条,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