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预约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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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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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0:00
买卖预约的效力具体表现为预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都拥有请求对方完成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却不能直接依据预约合同中预定的内容要求履行(即交货或付款)。
此权利,称为“预约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并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举例来说,如果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转售给第三人,此时预约买受人无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简单来说,买卖预约的效力在于双方能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但并不直接赋予预约买受人要求履行合同(如交货、付款)的权利。同时,该效力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例如,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转售给他人时,预约买受人无权要求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