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的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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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4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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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07:24
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漏罪,需要进行独立定罪量刑,不能与之前刑罚合并处理,也不视为累犯。
对于漏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追诉期限则应从犯罪行为最终结束之日开始计算。此类计算遵循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在刑罚执行结束后发现漏罪,处理方式需遵循独立原则,不与原有刑罚合并执行,不构成累犯。这表明,在法律上对待漏罪时,应给予其单独的法律评价与惩罚。
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而定。对于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犯罪,若犯罪行为最终停止,则追诉期限的计算应从停止之日开始。这一规则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时效性,防止对犯罪行为的无*追诉。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在执行刑罚后发现的漏罪,应按此规定计算追诉期限,确保法律程序的合理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