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对方不付款,可以作废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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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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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09:01
开具*后,若对方未付款,是否可以作废*?答案是可以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而言,根据《*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作废*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退回时间需在销售方开票当月内,即*联、抵扣联应在销售方开票当月退回给销售方。
其次,销售方在作废*前未完成抄税和记账程序。所谓抄税,指的是在报税前使用IC卡或IC卡与软盘来抄录开票数据电文。
最后,购买方尚未进行认证,或者即使进行了认证,认证结果也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上述条件全部满足,销售方可以作废*。若条件不满足,则不能直接作废,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退款或调整账目等。
需要注意的是,作废*需谨慎操作,以确保符合税务规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同时,建议销售方与购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双方责任,以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