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8月1日起 报关单的填法将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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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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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0:10
海关自2018年8月1日起,对进出口报关单进行了重大调整。这是继舱单申报新规后的又一项重要改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围绕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新增了“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并修改了4个栏目的名称。具体包括:“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装货港/指运港”改为“经停港/指运港”;“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时,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内与区外之间的货物则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此次修改还包括对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布局结构优化,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进口货物报关单新增9项内容,修改5项内容,删除2项内容,位置变化3项内容。出口货物报关单新增7项内容,修改4项内容,删除2项内容,位置变化3项内容。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新增12项内容,修改4项内容,删除2项内容,位置变化3项内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新增10项内容,修改4项内容,删除2项内容,位置变化3项内容。
修改后的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