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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4 23:00
四川省青少年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四川省青少年作家协会,致力于团结全省热爱文学的青少年作家及中小学生文学爱好者。
第二条 本团体是四川省文学爱好者自发结成的专业性、全省性的文学组织,旨在为四川作家队伍培养后备人才,繁荣校园文化事业,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在党的领导下,服务青少年、素质教育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普及中文写作,维护青少年作家权益,促进文学交流。
第四条 本团体受四川省作家协会指导,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包括:组织青少年作家及文学爱好者学习理论、服务社会文化发展、培养文学创作能力、举办作文竞赛、加强与社会各界合作、维护会员权益、争取*支持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采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为中小学校、青少年文学社团、市(州)县(市、区)青少年作家协会、支持青少年文学发展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会员限定为45岁以下的青少年。
第八条 申请入会需拥护章程、有加入意愿、在文学领域取得一定成绩。
第九条 会员需提交申请、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获得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活动、优先服务、监督权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需执行决议、维护权益、完成工作、交纳会费、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一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违反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章程、选举负责人、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代表出席,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工作,向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包括执行决议、选举负责人、筹备会议、报告工作、决定事项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出席,决议须2/3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通讯形式召开。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资助、服务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至三十四条 关于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审计监督、资产处理等。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改需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报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审批。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终止需理事会提出动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报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六条 终止前需清算,不开展清算外活动,经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监督后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四川省青少年作家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