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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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0 00:32
工程担保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1894年的美国。这一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经历了多个关键步骤。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事先取得工程担保。这一先河的开创为美国的担保业奠定了基础。1908年,美国成立了担保业联合会,进一步推动了担保行业的发展。1935年,“米勒法案”的通过更是加强了这一制度,要求签订1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工程合同时,承包商必须提供全额的履约担保及付款担保。美国财政部负责审批担保商的营业资格,并定期对其业绩进行评估。这一系列的法律与政策举措不仅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也促进了担保行业在美国的繁荣。1942年,为适应州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工程项目,许多州也规定了类似的要求,即“小米勒法案”,进一步扩展了工程担保的适用范围。
工程担保制度的影响力远不止于美国。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对工程担保做出了规定,以期通过信用手段强化工程各方之间的责任关系,有效转移工程风险,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的行业组织在标准合同条件中也引入了工程担保条款,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新工程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协会《建筑工程标准合同》等。这些条款的加入,不仅提升了合同的规范性,也增强了项目管理的透明度,为全球工程建设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体现了法律、政策、行业规范和社会实践的互动。它通过信用机制,构建了工程参与者之间的信任与责任网络,有效应对了工程建设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这一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不仅促进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也推动了国际工程合作与交流,为全球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工程担保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是国外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主要类型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付款担保、保修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担保等10种,担保人大体上有4种模式:由银行充当担保人,出具银行保函;由保证保险公司或专门的担保公司充当担保人,开具担保书;由一家具有同等或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作为担保人,或者由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业主将一笔信托基金交受托人保存,并签订信托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