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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开具义务教育学生转学联系函;家长持户口簿、房产证、转学联系函等到学区内所属学校申请转学;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复函给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材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程序如下:
1、转出学校开具义务教育学生转学联系函;
2、家长持户口簿、房产证、转学联系函等到学区内所属学校申请转学;
3、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复函给转出学校;
4、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材料;
5、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章;
6、转入学校接收转学材料并经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安排到相应年级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