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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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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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7小时前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严格遵循条例规定,以保护环境和景观为首要目标。所有建设项目需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强调,区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需与周围景物协调,不得影响主要景观或游览线路。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核心景区新建无关设施,已有的需按规划要求迁移。工业生产设施不得在保护区建设。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住宅建设严格控制,农村居民需在规划居住区新建,旧住宅拆迁需根据规划进行。
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需经管理机构审核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建设项目还需经过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按照城乡规划法办理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需严格控制并遵循相关许可条件。
第三十条涉及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竣工核实、用途变更等管理,均需依照相关法规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和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