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北京企业职业病鉴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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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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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1小时前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劳动(职业卫生)、放射工作人员对职业病诊断产生异议,需要进行鉴定。
如果是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提供(一)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如果是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对职业病的诊断《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已作了明确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健康损害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
1、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
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3、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
5、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