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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1小时前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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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4日9时许,杨进生在北京市昌平区大宫门村120号自家的东厢房内,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其妻子张某发生争执,过程中,杨进生将张某推倒在地后,扼压张某颈部并用腰带勒张某的颈部,经鉴定,张某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用软质物体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杨进生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杨进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张颖博律师解答:
杨进生因家庭生活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杨进生作案后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杨进生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害人张某案发时处理家庭生活琐事方式有所不妥,可对杨进生酌予从轻处罚。
杨进生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因一时冲动引发,并非预谋犯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
张颖博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河南理工大学,本科学历,多年政府招商工作经验,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