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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1小时前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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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生于2018年4月1日2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西官庄村草莓园11号大棚南侧,因感情纠纷与妻子刘某2发生争执。后朱小生用手扼压并持刀多次切划刘的颈部,伤及颈部大血管,致刘某2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朱小生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朱小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玄策律师事务所丁俊华律师解答:
朱小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朱小生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朱小生从轻处罚。
因朱小生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朱小生依法应予以赔偿。
丁俊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律师毕业于英国萨里大学,取得国际商务管理硕士及法学学士学位,为浙江玄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为各方当事人提供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