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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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3:52
内幕交易罪的客观要件,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以下四种:
1.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2. 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 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4. 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本罪的客观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直接参与证券、期货买卖,即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处的特殊位置而获悉的内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条件和时机,进行证券、期货的买入或卖出;二是行为人故意泄露内幕信息,将自己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给与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人。
泄露者可能不直接参与证券、期货的买卖行为,但通过为他人提供公司内幕信息,间接参与了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直接买卖证券、期货相比,泄露内幕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投资者及相关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称为内幕人员。这类人员通常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主体要件主要包括持有发行人证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等。
此外,还包括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通常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范围时,将其限定在从内幕人员处获得信息的第二手消息受领人范围内。这样可以避免将从第二手消息受领人及后手那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作为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因为这些信息本来就是传来信息,能否被接受利用还要依靠受领者自己的判断,如果对这些人也科以刑事责任,无疑将扩大刑法的处罚面。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