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中哪些行为会受到工商或司法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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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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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9:55
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中,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企业未经审批和核准,擅自开业或违规变更登记,将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严重者可能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利用分立、合并等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
第四十条,企业在改建过程中,低价折股或私自分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会要求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如伪造财务报告,财政或税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施以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同样会介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高层如董事长、经理侵占企业财产或挪用资金,将被企业要求退还并按章程处理,若触犯刑法,司法机关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将受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需依法赔偿,严重情况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条款确保了企业行为的规范和责任的明确,对于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