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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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6:27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关于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赔付,应根据护理人员的经济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时间进行合理的计算。若是护理人员拥有正常的工作与收入,此时则按照其因交通意外而导致无法正常上班所产生的误工损失作为标准进行核算;反之,如果护理人员并无任何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或者仅仅是雇佣了临时的护理员,那么便以当地同级别的护工所能获得的职业劳动报酬作为参考依据。绝大多数情况下仅需要一名护理人员即可,但若医疗机构或者相关的鉴定部门明确建议需要增加其他的护理人员,也应适当予以考虑并相应地增加护理人数。当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时,应当对受害方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宿费用以及住院期间补贴等所有用于治疗和恢复之用的合理费用,同时还要弥补因误工而减少的经济收入。在造成受害者受损严重以致残疾的情况下,还需额外赔偿其辅助器具的费用以及伤残补偿费用;如果导致受害者不幸离世,不仅应该支付丧葬费用,还需补偿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