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大学怎么能开除一个学生,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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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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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1:18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