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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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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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5:45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计量监督的相关职责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的计量行政部门需建立严格的计量监督管理制度,确保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有效的计量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对象包括那些与国民经济和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及服务计量活动,以及相关计量器具的使用。行政部门需依法对计量行为实施全面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和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双重罚款。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测试机构,被赋予提供公正计量数据的义务,为计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撑,严禁伪造或篡改数据。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经营者需积极配合,提供所需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针对用户、消费者和组织的投诉、申诉或举报,行政部门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确保公正公开。争议期间,不得擅自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设备和技术状态。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持公正廉洁,且至少两人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以保障执法公正性。同时,执法人员需尊重经营者权益,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避免无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