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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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8:32
对于工会经费扣除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的工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指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是计算工会经费扣除基数的基础。如果未提供工会专用缴款收据,全额工会经费将被视为纳税调增部分。
然而,这与一些主流媒体的观点有所不同,他们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指出工会经费的2%来源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即使与行*规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所冲突。根据《立法法》,法律效力高于行*规,《工会法》作为全国*常委会制定的上位法,其规定应优先适用。这意味着,理论上企业应按工资总额的2%扣除工会经费。
2005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过程,要求企业每月按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并需提供工会开具的专用收据以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计算依据是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然而,2006年总局的56号文似乎又回到了税收规定允许的工资额,这在先前联合文件有效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有文件冲突,需要总局给出明确的解释。
总结来说,尽管存在一些法规解释的差异,但基本的扣除原则是按照法律规定,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为基数,结合工会专用收据来确定工会经费的扣除。具体执行中可能还需等待总局的最新指引。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