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20:0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3:18
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债务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则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方法计算;若法律文书未规定支付该利息,则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尚未清偿的金钱债务(除一般债务利息外)×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解释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若确定分期履行,则自每期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则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截止时间: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则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