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至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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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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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5 00:09
一、目前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6项: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34号)中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2. 省级税务机关核准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许可。
3. 县级税务机关核准的“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许可。
4. 县级税务机关核准的“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许可。
5. 县级税务机关核准的“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许可。
6. 县级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印制*审批”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
征求意见稿发布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仅包含“*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这一项税务行政许可。
这意味着,未来的税务行政许可将仅剩此一项,其他5项将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那么,其他5项税务事项将如何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同步征求意见中)将另行明确:
1. 对于“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货币资金情况后,如确认情况真实且符合法定条件,将直接通知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不再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 对于“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出的困难或不可抗力情况后,如确认情况真实且符合法定条件,将通知其延期申报。
3. 对于“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将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通知纳税人。
4. 对于“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税务机关在核实纳税人的申请情况后,如确认困难情况真实且符合法定条件,将核定预缴方式并通知纳税人。
5. 将“企业印制*审批”的名称调整为“确定*印制企业”,并按照*采购相关法规进行管理。
公众可在2022年7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 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