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2 06:3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2:02
在版权领域,权利穷竭概念指的是“发行权一次用尽”,即版权人对已许可投放市场的作品复制品,不再控制其进一步的转销分销。这个原则的关键在于区分作品处分与载体处分。传统情况下,作品通过有形载体销售,每处分一次载体都涉及作品处分,可能导致物权与知识产权冲突。权利穷竭制度因此*了著作权人对此类行为的干涉,保障商品流通和市场秩序。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权利穷竭原则面临挑战。首先,网络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无实体载体,如数据库中的0和1代码,这使得作品交易更为纯粹,不再涉及传统意义上的载体所有者与作品所有者的冲突,权利穷竭的必要性减弱。
其次,网络发行的实质是数据流传输,与传统发行中的复制权难以区分。权利穷竭仅针对发行权,不包括复制权,因此在网络著作权制度中,权利穷竭制度显得无所适从。
最后,网络发行的地域性被打破,一次发行可能全球传播,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下适用权利穷竭,将无法有效保护作者权益。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原有的权利穷竭制度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意义,法律制度的设计需要适应网络环境的特殊性,避免对著作权专有权的不当损害。
所谓权利穷竭(exhaustion of rightsii),也称权利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是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一种典型制度,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品自由处分。其制度宗旨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