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复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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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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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1:01
根据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除非遇到特定情况,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会继续执行。这些情况包括:被申请人自行认为需要暂停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请人申请且复议机关认为合理,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7日内,需将副本或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权查阅除涉密内容外的材料,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四种情况: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凿且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决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在限期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的,可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并可能要求重新作出决定。若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材料,复议机关将视为无证据、依据,直接撤销原决定。
第三十一条中提到,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30天。决定书制作后立即生效。